以案说法——公司不批就擅自休婚假,按旷工被辞退,能要赔偿吗?
【案件描述】
2017年,刚毕业的小艾如愿入职到自己心仪已久的公司工作,这一干就是4年多,在这4年中小艾在情感生活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。
2021年,小艾决定和恋爱一年多的男友步入婚姻殿堂,但却因为这个决定,小艾的职业生涯却出现了坎坷。
2021年6月10日,小艾向公司提出请婚假回老家办婚礼,请假时间自2021年6月21日至6月30日,共计10天。其主管领导于次日回复不予批准,原因是最近公司新开的项目,人手紧张,难以安排接替人员,建议小艾调整一下请假时间。但小艾已经提前预定了回老家的机票,而且办婚礼的日期是双方老人特意选的,不能变,所以,小艾在跟主管领导几轮沟通后,在2021年6月17日再次向公司申请在2021年6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休婚假,公司最后还是没有同意小艾的请假申请。
眼看婚期一天天临近,关乎自己终身大事,小艾便匆匆回家举行婚礼去了。由于小艾在6月21日未再上班,于是她的主管领导分别在6月22日和6月24日与小艾联系,希望她能返岗工作,对此小艾未作任何回复。
【案情发展】
2021年7月1日,小艾回到公司上班,当天就收到了HR发来的辞退通知,原因是“小艾未经公司批准,擅自休假,已旷工超过5日,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。
【诉讼请求&结果】
小艾不服,认为休婚假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,公司不批婚假,反而认定她属于旷工,将自己开除是违法的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万余元。
公司辩称,根据制度规定,劳动者申请休婚假,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状况予以审批。小艾未经公司批准,且其主管领导已明确表示公司项目需要人手,建议其调整请假时间的情况,仍自行休假,属于旷工,公司解除合法合理。
仲裁委经审理后,认为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以及制度规定,没有批准小艾的婚假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小艾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行为已构成旷工,最终,仲裁委驳回了小艾的仲裁请求。
【律师评析】
各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,都规定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婚假。例如:
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六条: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假期七天。
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: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7天。
《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》第十七条: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,可享受婚假十五天(含法定婚假三天)。
从上述相关条例中可以看出,休婚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,但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何时开始休婚假,是否需要一次性休完以及休婚假的流程。对此,实践中都允许这些问题可以由公司在自身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,如提前多少天请假、请假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批等等。也就是说,公司对于是否批准劳动者休婚假是有话语权的。
本案中,公司制度规定婚假需要申请,获批后方可以休假。公司已将不批准婚假申请的理由与小艾进行了沟通,也给出了相应的建议,并没有靠着有审批权就“审而不批”,刻意侵害劳动者的权益。小艾作为劳动者,在申请婚假的具体日期时也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,其在未进行申请前就已经单方定好了回家的机票,进而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自行休假,综上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未批准小艾申请的婚假日期并无不妥,而小艾未经同意自行缺勤被认定为旷工,也属合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