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案说法——辞职还是辞退?员工与公司双向解除,以谁为准?

【案件描述】

2013年,老李入职某集团公司,2015年3月,集团母公司安排他去下属二级公司工作,岗位和薪资都没有变化。

2019年8月,集团业务整合,将老李工作所在的二级公司出售给第三方,随后老李又被集团的一纸调令调回了母公司,但一直没有给老李安排具体的工作,为此,老李找领导沟通过多次,让公司安排岗位,每次沟通的结果最后都是让他在家继续等通知。

2020年11月1日,老李不想再这样耗下去了,就给公司交了辞职申请书,希望公司予以批准,公司对此未做任何回复。

2020年12月9日,老李收到了一份公司发来的解除通知,通知上载明:由于老李长时间不到岗工作,存在旷工行为,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,因此公司决定即日起与老李解除劳动关系。解除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

【案情发展】

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,老李既意外又生气,明明是公司不安排工作在先,自己多次主动找领导沟通,都让在家等通知,结果公司还倒打一耙,说自己长期旷工。

于是老李提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。

【案件诉求&结果】

庭审中,老李出示了劳动合同、工资流水、要求安排工作的沟通记录和公司发给他的解除通知书等证据,来证明自己是遵循公司安排在家等通知,不存在旷工行为,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缺乏事实依据,属于违法解除,应该支付赔偿金。

公司则提交了老李在2020年11月1日手写的辞职申请书,表示是老李自己辞职,无权要求赔偿。

案件经审理后,最终认定是老李提出辞职,从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。

【律师评析】

当劳动者和公司在同一个时间段内,都向对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时,究竟是辞职还是辞退,关键点就在于解除行为的生效时间或者生效前提。

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以下这些方式:

1、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的,一般30日期满后,劳动关系即可解除;

2、劳动者以公司存在不缴纳社保、拖欠工资等过错行为提出解除的,只要解除通知送达给公司,即可解除劳动关系;

3、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,解除时间以双方协商的时间为准;

4、公司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解除或者经济性裁员的,解除通知送达至劳动者后即可解除劳动关系;

5、公司以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的,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,待期满后劳动关系解除;或者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,在解除通知送达至员工当下就可解除;

从以上的解除方式来看,不论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对方,解除行为生效的一个必备前提是必须将解除通知送达至对方。

本案中,老李是在2020年11月1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,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他的解除行为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“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”,鉴于公司未对辞职申请做任何的表态,那么老李的辞职行为将在30天期满后生效,也就是劳动关系在2020年11月30日解除。

公司发给老李的解除通知里载明的理由是长期旷工,严重违反劳动纪律,那么公司的解除行为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二)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”,由于该解除通知书是在2020年12月9日才送达给老李,即便解除通知的落款日期是2020年11月13日,解除通知是生效时间还是在12月9日。

这样一来,在公司的解除通知发生效力的时候,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早都因为老李的辞职申请在2020年11月30日就解除了,对于一段已经解除的劳动关系,公司后面发的解除通知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。

我们不知道公司当初为何选择迟延了半个月才向员工发出解除通知,但是公司很幸运的因为这个迟延行为,躲过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律责任。如果公司在11月13日写完解除通知,就立马发给员工的话,那么这个案子将是另一种结局了。